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70號聲請人 柯常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釋明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釋明其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所約定每月還款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下列之證明文件請附影本)
㈠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
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
10×7×34=2,380),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㈡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受其扶養人柯OO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㈢聲請人與其配偶林OO95、96年度及97年度迄今之薪資所得
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薪資收入期間。
㈣聲請人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及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㈤聲請所列必要支出每月電費1,150元、水費610元、租金9,00
0元、瓦斯費1,100元、保單借款5,561元、社區管理費1,370元、小孩教育費共62,900元、扶養母親及兩個小孩之費用各3,500元、13,000元、5,000元等支出之證明文件。
㈥如聲請人生活已陷入困境,為何仍支出子女教育費高達62,900元,請說明之。
㈦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聲請人之配偶林OO,請提出每月租金由聲請人支出之證明。
㈧受扶養人柯OO是否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及其他扶養義務
人之戶籍謄本、該扶養義務人於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㈨釋明為何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中有記載債權人花旗銀行,
惟聲請人債權人清冊中卻無記載?㈩聲請人財產目錄中記載有投資正晴偉業股份有限公司,價值170,000元,是此筆金額得否清償債務。
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期數及最後清償日期。
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
相關證明文件(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