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97年7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1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7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另被告前於97年5月28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借執行至同年7月12日期滿,故本院上揭第一次羈押期間於97年5月28日停止執行,於同年7月13日接續執行羈押,是原羈押期滿日期為97年7月28日,是本院前次准借提執行前之於97年5月28日所為自97年6月13日延長羈押2月之裁定應予更正撤銷,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陳思成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