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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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28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
1月29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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