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郭玉健 律師
郭玉瑾 律師被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交付之地上物為何(請詳細列載)及上開地上物之價額。
二、陳報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可得之利益及其價額。
三、陳報本件起訴狀記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萬元之依據。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