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447號原告 吳源達 即祭祀公業 吳恆記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華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賢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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