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41號聲請人甲○○右聲請人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除字第44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淑貞┌────────────────────────────────────────────────────┐│附表:94年度除字第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甲○○│台南巿成功路郵局│93年12月2日│36,004元│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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