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29號聲請人銓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3年1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卓春成┌────────────────────────────────────────────────────┐│附表:94年度除字第4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銓洲企業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93年11月5日│11,650元│AS0000000││││司甲○○│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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