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3號聲請人昌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1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1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法院書記官卓春成~F0~T40┌───────────────────────────────────────────┐│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 佳宗 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100,998元│FA0000000││││有限公司│南分行│││││├─┼──────┼─────────┼──────┼────────┼─────┼──┤│二│佳宗貿易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93年10月31日│81,742元│FA0000000││││有限公司│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