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0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盧怡秀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書記官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