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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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6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608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宏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宏欽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参年拾壹月參拾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魏宏欽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等罪,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另涉與同案被告 蘇世榮 共犯多起竊盜案件,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
103年11月1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因另犯強盜案件之假釋業經撤銷,應入監執行殘刑3年4月又7日,自103年11月30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11月30日103年執助酉字第4185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該日起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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