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724號聲請人 彭瑞玉 聲請人 楊瑞雲 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提出應附之文件,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彭瑞玉及楊瑞雲應於聲請狀末、拋棄繼承權書上補蓋與聲請狀所附印鑑證明相符之印章印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