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調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竹小調字第841號聲請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圳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上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