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66號
原告 簡宜娟 被告 陳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鄉○○村○○鄰○○路○○○巷8樓房屋之稅籍資料證明,並以上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被告積欠之租金新台幣56,000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