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 施永興 被告 周德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1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對於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而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曾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欠125,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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