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350號上訴人 曾清松 被上訴人 洪能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為朋友關係,被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19日11時28分許,在不詳地點撥打行動電話予上訴人,雙方因故產生口角,被上訴人竟在電話中對上訴人辱罵「你是抓耙
子、幹你娘、你是鬼、你不是人、我有去問別人,你卡早攏做惡局,叫同行去跟人家倒啦,然後叫出來法院解決」(下合稱系爭言論)等語,對上訴人名譽造成影響且屬重大,雖經檢察官偵查後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訴人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等語,並聲明: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確實在電話中有為系爭言論,但這是彰化人的口頭禪,都會先駡人才講話,事件起因是上訴人突然撥打電話過來,因沒接到回撥後才知道是上訴人,上訴人在電話竟然要求我過去他的店裡協商,要跟我要錢,我才會生氣在電話中罵上訴人。上訴人要跟被上訴人借錢,被上訴人不借,因為被上訴人已經借上訴人二、三次了,還說被上訴人忘恩負義等語置辯,並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除援引原審書狀及陳述外,並於本院補陳:原判決認定兩造通話時間自110年8月20日零時33分許至同日3時40分有誤,該通話僅有約6、7分鐘而已,且原審以被上訴人所提出 陳德村 之自白書,作為其上訴人之謾罵、污辱、誹謗妨礙名譽有阻卻違法事由,然上開自白書所載不實,且日期距兩造通話日相隔22日,顯不可採,應傳訊陳德村到庭,故原審認識用法顯有違誤等語,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之上訴,則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之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而名譽係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加之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貶損之虞(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㈡經查,兩造均不爭執被上訴人係於通話中對上訴人陳述系爭
言論(本院卷第138頁),參以上訴人於原審自陳當時在店裡,店內並無其他人在場(見原審卷第86頁),是兩造通話內容既無他人在場聽聞,依上開說明,即難認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據此主張名譽權受侵害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即無理由,不應准許。至於兩造雖就陳德村所提出之自白書是否為真正有所爭執,惟原審並未依該自白書作為本件認事用法之證據,亦全無提及被上訴人得以之作為免責之依據,是上訴意旨所述,即有誤會,自當無傳訊陳德村到庭之必要,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伃
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張傑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