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4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鄭慈能 債務人 呂青祐
呂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001687,967元111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795%自111年8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232,120元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2.045%自112年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3540,168元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2%自111年1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004135,031元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92%自111年11月26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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