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45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4年度執聲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之IC板壹拾肆塊,及現金新臺幣參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3年度偵字第1280號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物品電子遊戲機具之IC板14塊及新台幣3,180元,確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此有各該訊問筆錄可稽,依首揭規定,該等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