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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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所受領輔助購宅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上訴人與乙○○間請求交付所受領輔助購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上訴人未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載明前揭事項之上訴狀,並補繳裁判費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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