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號
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莉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院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