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6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曾泓璋 、AP-01號
車車主、 郭俊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1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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