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33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訴訟代理人  廖本億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品品愛買店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8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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