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592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何彥霖何峰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位在「嘉義縣○○鄉○○村
000鄰○○00號之8」,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
1紙在卷可稽,是依上規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張淑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