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曉雲
陳麗娟
陳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3,498元,及自民國107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7年7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