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8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尤志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金萱 即葛萊美車身科技美容店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5,53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
1萬4,266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76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