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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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靖杰康文菱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7,
9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書記官林怡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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