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長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長原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於民國111年3月28日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支付命令之送達顯應向外國為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