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48號
原 告 邱賽金
被 告 宋耀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71、1916、2879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07年
度附民字第1035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再按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之聲
請,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外,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甚明。基此,
刑事法院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
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以刑事部分宣告被告有罪之判決者
為限,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聲請,誤
將附帶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者,其訴之不合法,並
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以原告之訴
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46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以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向
原告詐騙新台幣(下同)30萬元得逞,侵害原告之權益,為
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30萬元及利息。
嗣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
事訴訟裁定移訴本院民事簡易庭。
三、惟查,被告涉及對原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等犯行部
分,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訴字第1471、1916、2879號
判決不受理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查(參見本院卷
第31、34頁,即該刑事判決理由欄之貳之㈢之2之說明及該
刑事判決附表編號3之宣告刑欄)。準此,被告既經上開刑
事法院判決不受理,即非在本件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為有
罪,而原告又未聲請就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於民事簡易庭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刑事庭原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竟未予駁回,仍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之起訴程式既非合法,其起訴
顯不備其他要件,本院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之規定,就原告此部分之起訴,予以駁回。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免納裁判費,此外,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
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