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36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方盈盈 (已死亡)、 曾方盈珍方成源林峰賢
林沛緰方擷凱方怡文陳純貞柯鴻邠柯中阪方文弘
方文陽林義凱陳純如方紹航黃玉慧黃玉秀黃偉桐
方慶餘方秋香方榆寧方科霽方雅菱方儀臻方指南
方光威方煒煌方昌輝方澄清方觀觀方英敏柯柏勳
陳方素珍陳根旺柯雅惠陳偉仁 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方盈盈於本件起訴前,已於民國107年2月
24日死亡,有其除戶部分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本件無法送
達訴訟文書予被告蔡方盈盈,復無從命其補正,且本件對共
同被告間必須合一確定,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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