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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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49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程昱嘉 即小艾咖啡
        戴嘉慧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蔡芳敏
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19,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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