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之相對人係楊「進基」或楊「聖智」。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