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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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16號聲請人 陳竹山 代理人 陳彥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張雅筑┌─────────────────────────────────────┐│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 張香蘭 │板信銀行永│109年5月15日│24,952元│YM0000000│無││││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