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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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61號原告 翟文金 被告 廖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1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3,771元。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9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地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