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告莫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文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 律師被告樂活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並返還履約保證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將付款人元大銀行古亭分行,發票日期109年12月31日,支票號碼AH0000000號,票面金額20
0萬元之支票返還原告。經查,原告起訴主張數項訴訟標的間並無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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