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05號附民原告 王美萱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陳芸萱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號、109年度簡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鍾晴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