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勁呈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23號、第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立群
法官黃柏仁法官鍾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