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小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小字第93號原告 彭黃金柳
鄭曾素貞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文君 被告 林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小額程序係對一般國民日常生活上發生之小額爭執所設之簡便訴訟程序,為達成其簡速目的,有關法官裁量權、證據方法等均設有特別規定,如許當事人就不屬小額事件之請求,割裂而為一部請求,以利用小額程序,適用特別規定,非但增加法院之案件負擔,影響小額程序功能之發揮,於被告程序上權益之保護,尤嫌欠周, 爰明文 禁止之。又當事人違反上開規定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者,依「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06點規定,應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應以裁定駁回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面積45.43平方公尺土地達5年以上,被告因此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惟於民國106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自 陳伊 欲向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金額超過10萬元,因考慮到裁判費,才用比較低的金額請求,本件若未和解,當然會就超過本次請求之金額(10萬元)外,再為請求(見本院卷第131至132頁)。原告主張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逾10萬元,其於本件訴訟僅請求被告給付其中10萬元,並確有將其餘款項另行起訴請求之意。本院於10
6年6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向原告闡明民事訴訟法第43
6之16條小額訴訟禁止一部請求之規定(見本院卷第133頁),原告仍於106年6月27日具狀請求被告給付170,270元,有陳報狀一張在卷可考,足見原告仍欲請求原起訴10萬元以外之70,270元,而其起訴僅請求10萬元,自屬一部請求之情形。本件請求既係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依上開規定,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6、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