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0號原告 簡弋倫
簡弋桀 上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蘇琴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中璋 被告 李郭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8,8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郭雅妮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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