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4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47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台南監獄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477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31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謝文心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謝文心
法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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