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附民上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附民上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丁○○被上訴人甲○○
戊○○丙○○乙○○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七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侵占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等無罪在案(民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0七七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六二號),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