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981號債權人 曾瑞德 即林森建材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瑞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究為何人?(系曾瑞德抑或由 曾淑麗 獨資之林森建材行),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為何?㈢聲請狀所附支票非債務人所開立,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