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37號附民原告 陳清新 附民被告 陳宗安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何豐行 律師附民被告 徐清鈿
號(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 林宗翰 黃盛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廖建傑法官葉乃瑋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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