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智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定應執行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94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⑵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5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4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前開4案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93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99年5月20日入監服刑,於103年2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4月2日;且受刑人另經臺灣臺北監獄性侵害受刑人第9912次篩選會議認定輔導教育(static-99)中低,臺灣桃園監獄101年第1次輔導會議認定輔導已具成效,再犯有顯著降低,綜合評估為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③量表Static-99:中低、④量表MnSOST-R:無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足憑。
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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