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07號原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法定代理人 蘇耀文 訴訟代理人 高孟定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施冠群 律師
周家年 律師 詹若蘋 被告臺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江琬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6號市地重劃事件行政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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