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755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玉邦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鄭金寶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3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