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交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逸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汪逸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