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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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3號原告 朱佳莉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 律師被告 蕭添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7日具狀請求本院再開言詞辯論,本院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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