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九二號
原處分機關臺北巿交通事件裁決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決(北市裁三字第駕裁二二─ABU八二七七九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九十年一月十七日修正授權行政院九十年四月三日公布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三點,亦為同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明定。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自台北市○○路○段○○○巷紅燈右轉成功路二段,遭警攔停掣單舉發,逾期未繳納罰鍰,經裁處罰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三點。
三、異議意旨略以:違規地點之交岔路口並未設置紅綠燈號誌, 何來 紅燈右轉云云。惟查,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汽車,違規紅燈右轉等情,業據證人即上開違規情事之舉發警員 郭南雄 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訊問時證述綦詳,並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場照片二幀附卷足參。依該等照片觀之,成功路二段二00巷口前方,在成功路二段中間分隔島上確實設有紅綠燈號誌,管制成功路二段二00巷之車輛,異議人辯稱該處未設置紅綠燈號誌云云,不足採信。是裁決機關上開裁決,核無不當,受處分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