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56號原告 陳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 律師複代理人 郭文傑 律師被告 丁斌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前於民國111年8月29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7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