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87號抗告人 陳俊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泰之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停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