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勝正 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68萬8,5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萬5,1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林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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